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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失效]

  (三)一年按365天计算,其中闰年的二月二十九日不计利息;计息天数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清算日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第四十五条 对于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债券,本公司在现券交易的交收日根据清算结果与结算参与人完成证券的交收,并根据证券交收结果记增申报买入的证券账户,并记减申报卖出的证券账户。
  第四十六条 对于登记到结算参与人名下的债券,在收到证券交易所T日传送的成交数据后,本公司按债券品种分别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应收应付债券净额,并在现券交易的交收日根据清算结果与结算参与人完成债券的交收,并根据债券交收结果记增申报买入的结算参与人名下债券,记减申报卖出的结算参与人名下债券。
  第四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债券现券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业务规则不支付相应价款;结算参与人在交收日后的一个交易日内仍然没有履行债券现券交收义务的,从交收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权以不支付的价款强制补购,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与损失均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债券现券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该违约结算参与人按日(含节假日)收取违约金。

第三章 债券回购

第一节 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方式;本公司负责回购交易的两次结算,即成交结算与到期购回结算。
  第五十条 在收到证券交易所T日传送的回购成交数据后,本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付款的,其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关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如有资金交收违约的,则按相关结算规则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其中:购回价格=100元+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付款的,其应当按照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结算业务规则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第二节 质押品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在结算系统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用于保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交的质押券等质押品。本公司按结算参与人经纪和自营业务分别设立经纪质押库和自营质押库。
  第五十三条 国债回购申报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国债;企业债回购申报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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