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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失效]

  (一)《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二)自然人投资者,须提交本人证券账户卡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代办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他经济组织比照法人办理。
  第三十七条 接到投资者的市场间转托管申请资料后,证券经营机构经核实无误的,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上加盖公章,连同其他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提交本公司分公司,提出转托管申请。
  第三十八条 由本公司分公司转入中央国债公司的,证券经营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除应提交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所述材料外,还应向本公司分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分公司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成功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由中央国债公司转入本公司分公司的,本公司分公司在收到中央国债公司的转入指令后,经核实无误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入手续。经核对出现不一致的,本公司分公司通知中央国债公司。
  第四十条 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间办理市场间转托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办理转出的分公司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办理转出的分公司审核无误后,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对于转出成功的,由办理转出的分公司予以确认。
  办理转入的分公司收到中央国债公司的转托管指令核对无误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定期与中央国债公司核对国债托管量。

第三节 现券结算

  第四十二条 在收到证券交易所T日传送的成交数据后,本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将结算参与人的当日债券现券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付款的,其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关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如有资金交收违约的,则按相关结算规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按全价交易方式达成的债券交易,本公司按照成交价格与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十四条 对于按净价交易方式达成的债券交易,本公司按照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与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进行资金结算。
  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额=票面金额×票面利率÷365×计息天数。
  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中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一)附息国债应计利息额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清算日所含利息金额。
  (二)固定利率国债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票面记载的年利率;浮动利率国债的票面利率是指本付息期计息的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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