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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证券经营机构处托管债券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该证券经营机构为其办理所托管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进行债券交易前,必须与其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托管协议,或者在与其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委托买卖协议或指定交易协议中,明确双方债券托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拟持有或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债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拟持有或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其委托买入债券成功后,其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如认购通过其它方式发行的债券,其债券托管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所托管债券的安全,并对投资者债券托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除投资者本人、其代理人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依法查询外,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投资者的债券托管情况。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或限制投资者债券的托管或转托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如需将其所持债券从一个证券经营机构转到另一证券经营机构,或从一个交易场所转到另一交易场所,必须办理债券的转托管。
  第三十条 投资者撤销和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传送的指定交易数据,办理相应的转托管手续。
  对于登记在证券经营机构名下债券的转托管,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接到该相关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撤销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手续:
  (一)当天有委托申报;
  (二)该证券账户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或有债券被申报为回购质押券的;
  (三)本公司认为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所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可通过报盘转托管的方式办理转托管手续,但未到账的债券权益不能办理转托管。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因合并、撤销等原因,需要将其托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记账式债券部分或全部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登记在证券经营机构名下债券的整体转托管,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申请。
  第三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因合并、撤销等原因,需要将其托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部分或全部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采用报盘方式席位转托管或整体方式席位转托管。
  第三十五条 跨市场发行或上市国债可以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间或本公司与中央国债公司之间办理市场间转托管。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申请办理市场间转托管,应当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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