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登记包括债券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债券登记申请人指债券发行人、债券持有人、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指债券登记申请人直接送达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送达本公司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债券初始登记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授权书,授权专人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债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刊登债券上市公告书五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登记申请表;
(二)国家有权部门关于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三)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批准免予担保的文件;
(四)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企业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号或席位号、持有人全称、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企业债券的数量、司法冻结状态等内容,并在每页加盖债券发行人印章);
(五)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初始发行成功后的国债,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发行登记。
国债通过交易所挂牌分销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将相应的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通过合同分销的国债,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国债场外分销数据,将相应的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
第十三条 由于发行人的原因导致债券发行登记错误,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更正的,只有在相关债券持有人向本公司出具经公证的同意函,或发行人提交已经生效的可据更正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更正依据后,本公司才予以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四条 债券变更登记包括交易所场内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及其他变更登记。
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限于以下情形:
(一)司法裁决过户;
(二)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三)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变更登记指司法冻结、质押、锁定等业务引起的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的委托,依据交易所场内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交易所场内交易债券的过户登记。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发送的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申请视同为其向本公司发出的办理交易所场内交易交收后的过户登记申请。
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订协议,明确该证券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受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交易所场内交易交收后的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