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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

  在扣取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如果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返还扣取的证券,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扣取的款项,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三十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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