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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T+1”日冻结甲方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
  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的,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时点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有关质押券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同意后,乙方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控制范围内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置质押券。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乙方规定的时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具体指定违约所涉及的证券账户,以及可供处置的质押券明细(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甲方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的,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违约对应的证券账户、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并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对甲方名下违约的证券账户,拒绝接受其转回质押券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甲方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则处置质押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向证券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导致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扣取乙方自营证券等继续追索措施,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采取扣取等措施继续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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