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
在正回购到期后,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当日做一笔新的正回购予以延续。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须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
(二)甲方的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三)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四)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