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债券以补足。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