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6]7号)
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配合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改革,我会组织业内起草了《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请参照执行。
附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
甲方(投资者):_____ 乙方:_____证券公司_____
营业部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
资金账户: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
(沪市代码:___________
深市代码:____________)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