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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修订)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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