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24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2006年1月24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的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通信保障或通信恢复工作。
(1)特大通信事故;
(2)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 工作原则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信息产业部设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国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重大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电信行业省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省(区、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本省(区、市)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省级公司设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内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受当地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的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