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核应急实行三级应急组织体系,即国家核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3.1 国家核应急组织
3.1.1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成员单位包括18个部门,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
3.1.2 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是全国核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国防科工委。
3.1.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各单位指派的联络员应有替代人员,以确保联络员组的有效活动。
3.1.4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咨询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咨询组由国内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2 省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组织包括省核应急委员会和省核应急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省核应急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军队等单位的领导组成。省核应急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
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应急工作。
3.3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包括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指挥部和下设的应急办公室(或处、科)及若干应急专业组。
4 应急准备
4.1 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应急准备
4.1.1 建设与维护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
满足进行应急决策、指挥和作为国家核应急信息管理中心及对外核应急联络点的需要:
(1)接受、显示和传递核电厂运行及事故信息;
(2)接受、传递省核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核应急信息传输和进行国际通报提供条件;
(4)提供工作环境,保障应急指挥迅速、有效地实施。
4.1.2 通信保障
(1)建设国家核应急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时在事故现场的通信需要,由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