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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海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举行如下海上搜救演习:
  (1)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周边国家、地区海上搜救机构举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合演习。
  (2)每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3)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
  (2)本应急预案的附录,属技术指导性文件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的,其修改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各自的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4)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8.3 国际协作
  (1)收到周边国家或地区请求对在其搜救责任区开展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给予救援时,视情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的援助。
  (2)在其他国家的救助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难人员的目的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及时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并将是否准许情况回复给提出请求的搜救机构。
  (3)与周边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协调有关国家派出搜救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4)与周边国家搜救机构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5)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海上搜救机构联系,说明详细计划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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