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5.12.2 方式
  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4 信息发布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信息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形式进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