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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5.5 紧急处置
  5.5.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
  (7)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的,及时通报空管机构。
  (8)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责任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机构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
  5.5.3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
  5.6 分级响应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省级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省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7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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