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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式报警。
  5.1.2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4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按照已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
  (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项报告外,还应及时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系,通报信息,协助救助,掌握救助进展情况,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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