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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006年1月23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 适用范围
  1.3.1 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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