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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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