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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 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 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 通信
  4.3.1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 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 指挥和协调
  4.4.1 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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