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认真贯彻《
物业管理条例》,坚持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方向,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引导和监督各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深化城市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维修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六、推进行政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十一)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进立法方法,完善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继续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入贯彻《
行政许可法》,完善配套制度,简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制度。严格建筑、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研究建立退出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制度。研究探索在城乡规划、房屋拆迁和城市管理等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执法体制。总结“四五”普法经验,研究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全面推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加强对部管社团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开展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课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的对策。(政策法规司、建筑市场管理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办公厅、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二十二)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继续贯彻《
信访条例》,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继续抓好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清理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排查,掌握情况,措施到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办公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筑市场管理司、城市建设司、稽查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