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各地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实施计划,改善人居环境。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元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能力,以及垃圾和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工作。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等设施改造和建设,提高供热效率。搞好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好饮用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快供水管网改造,保证供水安全。贯彻落实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做好收费制度改革,把“暗补”转为“明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城市建设司、综合财务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七)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搞好园林城市、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保护好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等自然遗产,维护城乡生态平衡。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监管,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试点情况,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建设司、城乡规划司负责)
五、完善住房政策,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
(十八)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总结推广青岛等地的经验,指导各地开展住房状况调查。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综合承载能力,制订住房建设和消费引导标准。继续实施有区别的税收政策,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住房开发结构调整和居民合理消费。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推广应用建筑科技成果,开展产业化基地试点。鼓励居民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指导农民按规划和抗震防灾等要求建房,引导农村住房的合理使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质量安全司、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
(十九)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供应对象和申请审查、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销售管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以货币补贴为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加快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规范、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渠道。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的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制度,逐步实现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认真总结东北三省棚户区和一些地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经验,继续抓好试点,推进城市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