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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全面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巩固清欠工作成果,落实已出台的清欠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计划,加大非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力度。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规范劳务用工制度,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制定颁布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专家管理、评标办法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结算的监管,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协调修改《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用地标准、经济评价规则,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及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建筑市场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五)高度重视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和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国家城镇体系布局。会同有关省市组织编制长江三角洲、京津唐等地区的城镇群规划,推进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城镇群的整体竞争力。继续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和审批工作,完成西藏自治区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抓好吉林、浙江、安徽等省试点,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体制和机制。提出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和完善审批程序的有效对策。(城乡规划司负责)
  (六)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内容。依据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科学评估,突出市域城乡空间资源的统筹利用,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紫线和黄线等保护范围界线。指导各地改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城乡规划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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