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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八)严格煤炭矿业权市场准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时,必须按照投资与作业管理分开的原则,严格勘查资质管理,并对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回采率低、煤炭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凡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不符合规范的,不予批准;凡两次违反规范的,不再审查和批准其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在勘查、开采中确需对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九)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规定出让矿业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越权违规出让矿业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未满2年的,或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的,不予批准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严禁分割转让,严禁非法转让。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强化探矿权采矿权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转让行为。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十一)强化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履行资料汇交义务、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按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逐步建立完善勘查开采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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