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煤矿布局和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和大矿大开、小矿小开、依法处置、合理补偿、以优并劣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建议。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要及时并严格审查其重新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对矿山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煤矿,要一律先停产再整合。对开采边角、残留及零星资源的小煤矿,要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管理,确定合理的服务年限。各地要于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方案要报部备案,并每半年向部报告本地区资源整合进展情况。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重新制定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部批准后实施。
在小煤矿整合方案和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批准之前,各省(区、市)一律不得颁发小型及其以下煤矿采矿许可证,并严格控制探矿权设置。
三、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对为解决大型矿山企业接续资源而批准的接续矿区,矿山企业不得改变其接续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