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Ⅰ类研究堆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持照人员;Ⅱ、Ⅲ类研究堆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至少有两名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持有研究堆《高级操纵员执照》。在运行值班中未取得操纵员执照的培训人员,应在持照人员监护下操纵反应堆控制系统。持照人员必须对被监护人员的一切操纵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研究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者由研究堆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监督、核准并定期颁发相应执照。
第三十七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的考核标准由研究堆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制定,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第三十八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三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离开操纵人员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的职业禁忌症是指:癫痫、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疾病、阵发性昏厥、美尼尔氏综合症、听觉或视觉缺陷、色盲、神经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断力减弱或运动肌共济失调的任何其他身体或精神状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
为允许进行有关研究堆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许可证件申请者
为了进行研究堆的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特定活动而申请正式授予许可证件的单位。
Ⅰ类研究堆
对反应堆厂房无密封要求,即使在厂房倒塌或由于堆水池或其它包容结构的正常密封丧失造成堆芯或乏燃料裸露于空气,以及堆芯燃料重大破裂情况下也不违背《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第2.1节安全目标要求的研究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