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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的通知

  (二)《研究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订版;
  (三)《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超期运行阶段);
  (四)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研究堆退役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研究堆开始退役批准书》需要提交:
  (1)《研究堆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3)《研究堆退役计划》;
  (4)《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退役阶段)。
  (二)申请《研究堆最终退役批准书》需要提交:
  (1)《研究堆退役最终总结报告》;
  (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第三十条 文件格式及编写要求规定如下:
  (一)研究堆营运单位递交的文件内容和格式按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确定;
  (二)文件应具有总目录和分卷目录;
  (三)所有的图纸和图表均应清晰,要求不用放大设备能直接阅读。同时,对所用的符号应给予说明;
  (四)编写要符合通用惯例,例外者应在每卷中做出规定;
  (五)对需要改动的内容和数据,应在原文件相应处作出标记,并用改动后的新页替代。
  第三十一条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应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审评所需要的其他所指定的或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仅限于参加审评、监督的人员工作中使用,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章 操纵员执照

  第三十三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分为研究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堆《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反应堆控制系统。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堆《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操纵反应堆控制系统。
  第三十四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堆《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Ⅰ类研究堆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或相当的技术职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堆《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Ⅱ、Ⅲ类研究堆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或相当的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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