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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的通知

  (三)《研究堆调试大纲》;
  (四)《研究堆操纵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五)《研究堆营运单位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六)《研究堆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七)《研究堆在役检查大纲》;
  (八)役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九)研究堆营运单位拥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十)《研究堆装料前调试报告》(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十一)研究堆运行、实验和应用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十二)《研究堆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十三)《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
  (十四)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研究堆运行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研究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订版);
  (二)《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及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文件;
  (三)《研究堆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四)《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
  (五)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年度评估需要提交《研究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一)运行许可证规定条件的执行;
  (二)运行限值与条件的遵守;
  (三)定期试验和检查结果;
  (四)反应堆重要安全功能的验证;
  (五)研究堆运行及应用的安全管理;
  (六)上年度评估问题及以往遗留安全问题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核安全相关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书》需要同时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报告》;
  (二)《研究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订版:
  (三)《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修订版;
  (四)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超过设计寿期)需要同时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研究堆运行安全论证报告》(该报告应覆盖定期安全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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