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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的通知

  (五)国家核安全局可视需要将“评价报告”送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咨询意见;
  (六)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代表所有供货商或承包商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见附表八。
  第二十二条 审评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的其他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二)国家核安全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4)《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5)《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6)《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7)《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国家核安全局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核安全导则和已核准备案的标准。

第五章 申请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研究堆建造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书;
  (二)《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三)《研究堆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四)《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
  (五)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研究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二)《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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