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超过设计寿期的研究堆如申请继续运行,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到达设计寿期前至少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超过设计寿期)(格式见附表六),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只有取得新的《研究堆运行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九条 研究堆需要进行不同于《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的实验或应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两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新增实验或应用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七),并同时提交与该实验或应用有关的文件。
第四章 颁发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申请的审评目的是:
(一)研究堆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所选厂址与研究堆的适宜性;
(二)研究堆建造许可证:审评研究堆的设计原则,以便确定研究堆建成后是否能实现其设计目的并安全运行;
(三)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研究堆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四)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或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或设计变更一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超过设计寿期的研究堆如申请继续运行,确定研究堆到达设计寿期时其安全状况及运行结果与设计或设计变更基本一致,可以继续运行,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五)研究堆退役批准书:确定研究堆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评工作中有关组织的责任如下:
(一)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研究堆的审评工作。国家核安全局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送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受理该项申请。受理申请后,审评工作即告开始;
(二)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安全技术单位实施技术审查,该单位负责提出评价报告;
(三)在审评过程中,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必须对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的补充或修改;
(四)审评中涉及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问题时,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