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20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我国研究堆安全水平,加强对老化研究堆的管理,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了《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这一规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的形式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HAF0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研究堆(包括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