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产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应定期更换。
第四十三条 参与正电子类放射药品制备和检验的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仪,建立剂量、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制备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制备。
第七章 验证
第四十四条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验证应包括制备场地、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四十五条 产品的制备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检验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制备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运行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六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四十七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件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有正电子类药品制备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至少应包括:
1、制备场所、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制备场所、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四十九条 产品制备管理文件应包括:
1、制备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2、制备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备日期、操作者的签名,相关制备阶段的原料数量、批号、产品数量、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五十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
1、正电子放射性药品的制备申请和审批文件;
2、成品质量标准及其质量控制操作规程;
3、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