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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发生了多起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苯胺二车间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且没有事故状态下阻止含有大量苯、硝基苯等物料的“清净下水”进入松花江的设施和要求,也没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应急预案有关防止污染的规定,致使事故现场地面水进入“清净下水”排水系统,流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2006年1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长征化工有限公司六氯车间一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利用已有的雨水回收系统和废水预处理池,收集了事故污水,经预处理后送入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环境次生污染。两起事故都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两个公司在事故状态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结果表明,必备的防污设施和措施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至关重要。
  各级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类化工生产企业都要充分认识到化工生产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查找在工艺设计、设施设备、应急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迅速制定、落实适合企业实际的针对性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和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当前,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本企业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污染环境的措施进行“会诊”。“会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操作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培训考核、非正常工况处置程序、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工作等是否已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及其实际效果。
  (二)关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仓库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及其维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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