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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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