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
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0日 财金[2005]11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切实防范个人逃废债务的道德风险,努力维护社会信用,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深刻总结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业务的经验教训,查找个人贷款在发放、管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个人贷款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应依法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额追偿,不得采取打包出售、打折减免等方式处置。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有关呆账核销条件的,在核销后应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利。
三、原债权银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第二次不良贷款剥离中档案资料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33号)、《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第二次剥离不良贷款整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35号)的要求,及时、全部将个人不良贷款的档案(包括电子信息资料)移交给资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不交,重要档案资料缺失不全、原债权银行仍不能补救的,资产公司可将相关贷款退回原债权银行。
四、为降低处置成本,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和网络资源,妥善解决个人贷款计息、还款等技术问题,对资产公司已经接收的个人贷款,原债权银行有义务、有责任协助资产公司回收。资产公司可向其支付一定手续费。具体委托代理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债权银行和资产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个人贷款的追偿力度,努力实现回收,维护社会信用。
五、银行要建立与资产公司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获取有关信用记录信息,在发放个人贷款时从严审查把关,防范拖欠贷款的个人逃废债务和获得新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