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程序应从速进行,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费用并加速裁决。书面陈述可作为证据。
(三)尽管有本协议中的其他任何规定,但如财政部担保涉及的融资包含任何巴黎俱乐部安排合并期内的债务偿付,则与此种安排范围内(或若非依据协议条款做出任何裁决,本应属于此种安排范围内)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有关的任何仲裁裁决,可按照任何一方的选择,视为无效。
三、此处所述的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所述方式外的任何机构对由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产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行使任何形式的管辖权。
第八条 通知
与本框架协议或财政部担保有关的所有通知和其他联系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采用英语(或随附准确的英文翻译件,使进出口银行有权使用于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目的)送交下述人员,并于送达下述地址或电话号码(或由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在不少于30日前提供的其他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生效。
一、给财政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金融司 司长
电话:(+86)10—68551218
传真:(+86)10—68551297
二、给进出口银行的通知:
美国
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法律顾问办公室 法律顾问
电话:(+1)202—565—3430
传真:(+1)202—565—3566
第九条 协议终止
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可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随时终止本框架协议。但是,本框架协议的终止不得影响此前任何财政部担保的有效性,或任何一方在本框架协议项下,与此前进出口银行已同意为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直接贷款有关的其他任何权利或义务。
本框架协议由双方正式签署和递交,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上述日期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美国进出口银行
签字人: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
附件1
财政部担保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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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担保 │
│ (日期) │
│ │
│美国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
│美国进出口银行 │
│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____________—中国 │
│ (填入项目名称) │
│敬启者: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进出口银行”)于│
│2005年1月24日达成的框架协议之规定,财政部确认对中方债务人(填写中方债务人的名称)在编号 │
│为进出口银行交易APO________的出口业务项下承担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 │
│交易编号可以不时修改。此财政部担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构成约束性义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权信誉的支持。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
│ (签名) │
│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
│ (印刷体) │
│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
│ (印刷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