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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财政部已为其签署、递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得到有关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项下美元购汇和付汇所需的批准,为使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有效、有约束力和有强制性,以及为保证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条款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采取了所有必需或应有的措施。
  (三)财政部出具担保,陈述和保证财政部已为出具此种担保并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第五条 远期融资和合作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得到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均应符合本框架协议条款的规定。双方将定期对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业务进行审查,并随时进行磋商,以促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实施。
  此外,为便于对本框架协议下信贷的有效处理,财政部将随时向进出口银行提供关于在本框架协议下申请获得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清单。双方还将定期地各自指派专人负责解决与本框架协议项下当前和潜在的出口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六条 其他融资安排
  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一方进行不同于本安排的其他出口业务。但是,没有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明确的书面批准,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适用于其他的出口业务。双方特别提出,将及时进行磋商,对大型飞机出口的业务达成一个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此外,双方预计进出口银行将与中方债务人进行无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以下称“非主权业务”)。非主权业务将被视为不属于本框架协议的范围。双方认为此种业务将由进出口银行和中方债务人另行谈判签署法律协议予以制约。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
  一、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均同意,当发生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在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至少180天内进行协商,以确定能否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一)双方同意,如未能通过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则应由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任命的3名仲裁员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进出口银行为解决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最终进行裁定。仲裁地点应为伦敦。仲裁的工作语言应采用英语,仲裁过程中所有提呈为证据的文件和证词应翻译成英语。首席仲裁员不得为美国公民或中国公民。按照下述(三)的规定,仲裁员做出的裁决将是最终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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