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规划体系。抓紧制定城乡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及其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规划体系。建设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并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经省、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纳入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各类规划的具体实施。城市政府要根据要求,组织编制本城市的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划组织实施,同时加大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乡村垃圾处理设施,整治村容村貌,逐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
——健全环境卫生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和提高环境卫生标准为原则,健全环境卫生法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的立法工作,清理、修订和完善现有法规,逐步健全环境卫生法规。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主体,严格执法责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制定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加快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技术政策以及相关的涉外经济政策等。
——完善环境卫生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城乡发展的新趋势、科技发展的新水平、环境建设的新要求,组织制订、修订和完善环境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提出环境卫生标准体系框架。注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积极推广适宜我国国情的经济适用的垃圾处理技术。
3、建立公共财政为主导和环卫作业服务与垃圾处理市场化相结合的投融资体制。环境卫生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特点。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支持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配套经济政策;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研究确定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范围,加强监管和评估。环卫作业服务和垃圾处理实行市场化、产业化运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发展和实施规划、监管政策对环境卫生企业实施行政管理。
4、强化环境卫生宏观调控与监管手段
——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依法设定的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实施机关要依法审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