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资金由财政部下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再由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核拨给承贷单位。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贴息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贴息资金,要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项目的管理及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项目的实施和效益发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表:1.××省(区、市)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表1:
××省(区、市)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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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名称│项目投资规模│计划贷款额│实际贷款额│ 应支付利息 │申请中央财│
│ │ │ │ │ │政贴息资金│
│ │ │ │ ├──────┬─────┼─────┤
│ │ │ │ │贷款平均利率│应付利息额│ 贴息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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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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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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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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