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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节水灌溉
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5]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
  为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节水灌溉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节水灌溉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灌溉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渠道防渗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及相配套的节水灌溉措施,节水灌溉水源工程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集雨节灌等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对象为:具有还款能力的地方水管单位、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农业部直属垦区所属单位。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安排原则:
  (一)当年使用贷款的节水灌溉项目;
  (二)优先安排曾使用过贴息资金,并且管理、使用效果较好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贫困缺水地区发展节水灌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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