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检查不良资产过错责任是否追究。检查有关部门是否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整改建议;检查对违纪违法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是否按规定予以查处。
三、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是强化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也是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任务。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在企业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安排和企业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选好效能监察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调组织力量,认真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把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工作抓实、抓好。
(二)严密组织,形成合力。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人事等部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要通过有关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沟通有关情况,加强信息通报,共享监管资源,及时研究处理重要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监管成本;对生产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情况,要随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
(三)分清责任,严肃纪律。对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不论责任人是否离职都要严肃追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历史遗留的资产损失问题要查明原因,认定事实,分清责任;对新发生的资产损失,更要严格责任认定,依法依纪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组织抽查,总结提高。2006年下半年,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将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情况报告和信息交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要认真搞好工作总结,并填写《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于2006年1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表径报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联系人及电话:徐丽颖 010-64471471,传真:64471432)。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
200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