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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股份分红或者股息支付;
  (二)按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成员分得的股份红利或者股息,可以被首先用于冲抵该成员欠缴的股份金额。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股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组织的债务依照成员股份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组织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组织可以委托  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组织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根据  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  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组织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组织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组织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组织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组织宣告破产。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组织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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