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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组织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财务年度为  月 日至 月  日。
  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组织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股金和应当折股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组织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组织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组织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股金,每股  元;
  (二)本组织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成员认购股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认购的股金与货币出资认购的股金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每名成员(含团体成员)认购的股金不得超过本组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生产者成员认购的股金应当占本组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组织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组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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