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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组织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组织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组织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组织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组织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组织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组织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组织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组织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组织资金或者擅自将本组织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组织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组织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组织成员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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