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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组织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组织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组织成员股金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组织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组织财务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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