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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本组织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成员股金(或者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组织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组织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组织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组织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组织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组织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组织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组织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组织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组织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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