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