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