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