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