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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认证技术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要求;
  (二)认证技术规范具有科学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认证技术规范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文字表述准确、简洁、易懂;
  (四)用于产品认证的认证技术规范,通常只规定性能要求而不规定产品设计要求,必要时规定抽样要求、检测方法、产品分类(级)及其标识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可以等同或者修改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它技术性文件。
  第九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充分吸纳相关技术委员会、行业组织以及其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制定工作,并保证各方平等、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验证有关内容、征求相关方意见,并及时、全面地对各方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和论证,完成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关系;
  (三)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包括存在的差异及理由;
  (四)参与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各方的情况;
  (五)制定原则、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和验证情况;
  (六)制定过程,包括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征求和处理意见的经过;
  (七)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在完成认证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后,应当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报表;
  (二)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所采用的技术性文件的文本,有现行标准的,还包括现行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受理认证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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